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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0、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 体方案,组织好所属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农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农业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 51、各地区、各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责任。对不按《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农业事业单位,政府人社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2、本指导意见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厅负责解释。其它未及规定按照我省《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晋人社厅发[2009]92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