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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和自治区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四)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五)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职责。 (六)加强指导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地(州、市)、县(市、区)政府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和方法,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事项,参与协调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承办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四)参与拟订自治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协调有关部门执行中央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负责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等有关工作;负责自治区清真食品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五)指导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七)组织实施国家的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负责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 (九)指导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协助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活动,指导宗教界开展同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参与涉及宗教对外宣传工作;负责自治区朝觐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信访、保密等工作;负责组织和承担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和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有关事宜;负责机关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 (二)政策法规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办公室) 研究草拟自治区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事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研究民族关系重大事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