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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1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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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督检查处(清真食品管理处)
  
  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的督促检查工作;承担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研究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监督和协调处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事宜;负责全区清真食品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经济发展处
  
  协调落实国家关于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专项规划;参与制定自治区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的政策、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及项目实施情况;承担参与协调扶贫、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及引进外资工作;负责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国际合作项目工作;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和民族工作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
  
  (五)文教宣传处
  
  参与研究制定发展自治区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和规划,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新闻出版物审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参与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教育方面的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六)宗教一处
  
  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法规,维护伊斯兰教界的合法权益;提出并制定涉及伊斯兰教事务的政策性意见、法规草案;依法依章管理伊斯兰教事务,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研究伊斯兰教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处理伊斯兰教方面引起的突发事件和来信来访,办理人大、政协提案;参与伊斯兰教方面外事活动;协助审批、审读涉及伊斯兰教内容的各类出版物。
  
  (七)宗教二处
  
  负责佛教、基督教、天主教、东正教、道教等方面的工作,对有关各教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办理各教事务方面的具体意见;调查研究有关各教的历史、现状、特点和发展趋势,提出实施依法管理的政策性意见;负责指导各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调查研究各教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指导基层解决好各教出现的问题,依法加强对各教的管理,做好反渗透工作;负责处理各教的来信来访及信息工作。
  
  (八)宗教三处
  
  协助自治区和各地州爱国人士培训工作;负责提出各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选拔意见;指导宗教院校(经文学校、经文班、点)的教学、管理工作;协助各类宗教院校做好招生、培养、实习及毕业生安置工作;负责选派各类宗教院校毕业生出国留学工作;负责选派在职中青年宗教教职人员赴国内外进修工作。
  
  (九)朝觐管理办公室
  
  负责我区有组织朝觐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建立完善我区有组织朝觐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会同各地、各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对朝觐人员的行前分级培训教育工作;实施朝觐团国内外组织管理及后勤保障等服务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制止零散朝觐工作的相关法规和政策;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开展有组织、有计划朝觐的政策宣传,加强调研督查工作,研究制止零散朝觐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十)人事处
  
  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协调办理有关涉外事务。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7名(含纪检监察)。其中:厅级领导职数7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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