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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九府厅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26
【实施时间】 2010-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1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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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8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未到位前,市、县两级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维持现状。划分职责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的清理整治工作负总责,落实分管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负责定期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确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和专项整治工作重点;统一领导辖区各部门的重大联合执法行动,整合地区执法力量,形成打击合力;针对辖区实际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调研,探索机制,制定疏导政策,开展有效的疏导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市场主体的管理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告知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餐饮经营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为无证无照餐饮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管,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对申请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但暂不具备办证条件的,应当进行指导规范,督促其达到食品安全标准;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食品安全标准的,责令关闭;对经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从事餐饮服务的,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组织查处取缔。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配合卫生、工商等部门对无证无照餐饮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在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过渡期间,做好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衔接;在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到位后,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管,组织对无证餐饮经营单位的查处取缔。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为无证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五)公安部门对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环保、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的执法进行保障,依法查处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单位开展消防检查,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查处违法行为。
  
  (六)环保部门负责检查、督促、指导餐饮经营者的环境保护行为;查处餐饮经营违法违规排放噪声、油烟、垃圾、废油等废弃物污染环境行为;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牵头组织查处。
  
  (七)城市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对餐饮经营场所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予以甄别,并结合城市建设,研究指导餐饮行业网点布局规划、中小餐饮集中经营布局等问题,依法查处违反《规划法》的建设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地内食堂的监管。
  
  (八)城市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在新建住宅楼开设餐馆,利用未经批准擅自修建的建筑物、破墙开店从事餐饮经营等行为进行查处。同时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各地关于城市相对集中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取缔乱摆、乱设的饮食摊点。
  
  (九)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农家乐餐饮的管理,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环保等部门做好无证无照农家乐的规划引导和规范管理工作。
  
  (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学校内食堂、餐厅食品安全的管理和检查,协助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学校为无证餐饮经营提供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内餐饮经营的管理。协助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对景区、景点、旅游接待单位、旅行社为无证无照餐饮经营提供场所、介绍客源等便利条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交通运输站点(包括高等级公路旁服务区)内的餐饮经营的管理,协助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对交通运输站点为无证无照餐饮经营提供场所、仓储、运输等便利条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餐饮经营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餐饮业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不断改善饮食制作和就餐场所的卫生条件,确保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将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将责任延伸到生产经营第一线,落实到生产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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