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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嘉峪关市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26
【实施时间】 2010-01-2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4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甘政发〔2009〕9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调动各方面参与化肥经营的积极性,提高为农服务水平,满足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省政府《意见》精神,提高对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
  
  省政府《意见》的出台,是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化肥流通秩序的客观要求,也是支持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提高为农服务水平、健全化肥流通体系的重大措施。市属各有关部门、有嘉各有关单位、三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省政府《意见》精神,从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深刻认识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做好宣传引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要正确处理好放开经营与规范经营的关系,在调动各方面参与化肥经营积极性的同时,切实加强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化肥流通经营秩序,做到放而不乱。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管理,做好服务,全面清理整顿化肥流通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通过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意见》精神,切实达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拓宽化肥经营服务领域,提高综合服务水平,保障供应,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目的。
  
  二、放开化肥经营限制
  
  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可从事化肥经营。
  
  (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住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
  
  (二)化肥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满足以上注册资本(金)、资金数额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直接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登记,从事化肥经营业务。外地企业计划在我市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三、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行为
  
  化肥经营者必须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和实物样品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两年,以备查验。化肥经营必须明码标价,化肥的包装、标识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化肥生产和经营者不得在化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化肥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在销售时应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如果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根据质量保证证明依法向销售者索赔。化肥经营者应掌握基本的化肥业务知识,并应主动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化肥特性、使用条件和方法等有关咨询服务。要深入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推广经营者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经验,建立健全农资信用档案,加大对信用良好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行行业自律,建立和推行农资行业行风准则,加强行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能力。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查处。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
  
  四、鼓励连锁集约经营
  
  优化流通主体结构,鼓励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以及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发展连锁配送和集约化经营,支持流通企业加快创立自主品牌,发展销售和物流网络。供销社农资系统和农业技术推广站要创新经营机制体制,在继续做好化肥等农资的组织供应工作的同时,要发挥化肥流通的主导作用和网点齐全等优势,大力发展农资物流连锁配送。各经营主体要广泛合作和联合,加快建设以市有龙头企业、镇有超市和配送中心、村有便民店为基本模式的化肥连锁配送经营网络。对建设和完善区域性化肥交易市场以及化肥储备、经营与现代物流设施的,市属各有关部门、在嘉各有关单位、三区要积极予以扶持。化肥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化肥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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