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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㈥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⒈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明确重点防控污染物、防控区域、防控行业、企业和重点防控人群;开展重点防控区域、产业、行业发展规划环评工作,并将其作为受理新项目的前置条件。 ⒉进一步严格把握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行业建设项目在土地、节能、环保、技术、安全、工商等方面的准入条件;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重点防控区域禁止新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危害群众健康的已建成项目,由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关停。 ⒊2009年年底前,完成全市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2010年年底前,各级政府组织排污企业完成重金属污染治理任务,关闭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重金属排放企业并实施拆除;2012年年底前,内蒙古黄河铬盐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历史堆存铬渣的无害化处理,并于2010年3月底前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历史堆存铬渣的无害化处理详细实施方案。 ⒋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达标排放。重金属排放企业危险废物依法送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否则对责任人依法查处。 ⒌建立有关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限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增加地方各级财政的投入,支持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发展产污强度低、能耗低,清洁生产水平高的生产能力。 ⒍加强重金属污染物、重点监控的水质断面、饮用水和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环境监测,由当地环保部门核定监测结果,并按月向社会公布。 ⒎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体系,按计划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⒏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探索建立重金属污染补偿、损害赔偿机制、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逐步与环评审批挂钩。逐步提高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缴纳标准。 ㈦加大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力度 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由环保局会同公安局负责制定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方案,并监督实施。 ⒉积极推行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加快淘汰达不到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即“黄标车”)。城市政府可划定禁止高污染车型、高排放车辆行驶的区域或时段。 ⒊新车注册登记严格执行环保部新车型(发动机型)型式核准公告目录,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 ⒋强化环保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机构考核管理责任,环保部门要派驻工作人员参加机动车尾气合格证的检测、发放工作,并记录检测台账,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对检测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撤销检测资质等处罚。 ㈧做好重点污染源在线检测运行和管理工作 ⒈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须经自治区环保厅认定后,在有效时段内作为环境管理、环境执法和相关财政补贴的依据。 ⒉2010年年底前,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燃煤发电机组、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等重点排污企业都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工况监控设备;没有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任务的地区,一律不计入该地区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城镇污水处理厂不享受财政补贴。对拒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除不计入减排量、全额征收超标排污费外,环保部门对其实施处罚并强制安装。2010年底前内蒙古利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县润泽稀土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厂、五原县宏珠环保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真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富源实业集团五原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鲁花葵花仁油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昊升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⒊排污企业必须按环保部门要求运行、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并经验收合格后与市环保局联网。对排污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故意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规设定仪器参数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⒋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企业,要建立运行制度和台帐,减排数据须保留一年以上,否则全额征收超标排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