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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巴彦淖尔市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26
【实施时间】 2010-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2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治污任务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⒌排污企业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在24小时内报告责任环保部门,经批准后方可维修,企业未报告或者未经批准停运自动监测设备的,由环保部门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㈠严格落实责任制。各地要充分认识到环保问题既是发展问题又是民生问题,是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件大事,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环保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到一线,对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给予重点研究解决。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对新建污染防治设施和改进工艺、进行技术革新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监察、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市政府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旗县区,严格兑现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㈡加强协调配合。各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和具体分工做好减排各项工作。市环保局要履行好综合协调、全面监管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要做好污水处理厂建设的立项、小火电关停、水资源价格调整工作;市经委要做好电网调度监管工作、固废综合利用和淘汰关停落后产能工作;市建委、水务局要做好城镇污水和中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工作;市公安局要配合做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工作;财政局要做好环保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监察局要做好各项环保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电网公司要做好上网调度和脱硫电价补贴工作。
  
  ㈢做好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环保工作。各工业园区、企业要本着对社会、对公众、对发展负责的精神,主动承担起削减污染物、强化环境保护的责任。要切实加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强化设施正常运行管理工作,并保证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㈣发挥好新闻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和监督减排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环保、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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