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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为做好全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原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原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省农业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包括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农垦、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和农业环境保护及饲料、乡镇企业等部门)举办,或者按照规定程序设立、从事公益性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农业事业单位,参照本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农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设置纳入本管理范围。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农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农业社会团体,参照《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农业事业单位和农业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及已转制为企业的农业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5、农业教育、科研、农业专业院校、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适用其他相关行业的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 6、农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7、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农业事业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8、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农业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事业发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9、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农业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10、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1、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社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l)主要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农业行政部门委托职能,承担执法监督、农业和农村事务管理任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管理岗位为主。其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 (2)主要以专业技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其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 ,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规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不低于80 %。 (3)主要提供农业技能型服务,开展试验、示范性生产的单位,或为机关办公、住宅的物业管理、职工培训等活动的后勤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其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 ,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5 %。 12、农业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在册正式职工人数超过编制数的单位,暂按在册正式职工数确定,其中超编部分为临时性岗位,首次设岗完成后,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逐步使岗位总量控制在编制限额以内;在册正式职工人数未超编制数的单位,按编制数确定。三类岗位基数不得互占。 三、岗位等级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3、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4、农业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15、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