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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治污任务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市环保局 二0一0年一月) 为确保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期间减排目标任务,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治污任务的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减排治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全市减排工作的严峻形势 污染减排是国家确定的“十一五”期间的两项约束性指标之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效率,减轻环境压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从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通过采取一系列减排措施,我市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虽然保持了“双降”态势,但实际完成情况与“十一五”减排目标要求相差甚远。“十一五”全市减排目标是: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9.46万吨减到2010年的8万吨,化学需氧量由2005年的8.02万吨减到2010年的4万吨。特别是我市GDP将继续保持20%左右的高速增长,工业占整体经济比重将逐年加大,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也会随之大量增加,减排形势更为严峻。同时,我们面临着结构减排空间即将用尽,工程减排空间日益狭窄的严峻形势,减排压力越来越大,如不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措施,全市“十一五”减排目标将很难完成。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当前减排工作的严峻形势,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市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真正把减排工作作为硬任务,咬住目标不放松,实现目标不动摇,采取果断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 二、强化减排工作措施 针对全市严峻的减排形势和减排治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分析本地区污染减排的形势,查找减排治污工作的不足,提高认识,强化领导,细化措施,迅速行动,集中力量打好减排攻坚战。 ㈠规范脱硫机组的运行管理 ⒈全市境内各发电企业发电机组脱硫设施的检修、停运,由发电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市环保部门同意后,经市电网调度机构批准执行。对擅自停运检修脱硫设施的机组不予核算减排量,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发改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给予处罚。 ⒉北方联合电力乌拉山发电厂、临河热电厂,内蒙古华润金牛热电有限公司,内蒙古特米尔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黄河铬盐股份有限公司自备电站和五原县宏珠热电有限公司6家电力生产企业,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提交煤质报告,对违规使用高硫煤的,加倍征收排污费。 ㈡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 ⒈列入“十一五”规划中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计划建设。到2010年4月底前,五原、前旗、磴口、杭后4个旗县所在地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要正式投入运行。2010年8月底前,中旗、后旗2个旗县所在地城镇污水处理厂都要建成并投入运行,否则将影响“十一五”减排任务的完成。对未投运的地区不予审批有关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的建设项目。 ⒉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配套建设管网和污泥处置设施,否则有关部门不予验收。 ⒊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配套脱氮工艺;在建和已建的污水处理厂原则上在“十二五”期间全部完成脱氮改造。 ⒋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排放标准达标排放。对能正常运营且出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对在运营中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水质不达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给予高限处罚,并限期整改。对因工艺落后而造成出水水质不达标的污水处理厂,责成所在地政府限期整改,市环保局挂牌督办。 ⒌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2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中控系统。巴彦淖尔市城镇污水处理厂、乌拉特前旗城镇污水处理厂、杭锦后旗城镇污水处理厂、五原县城镇污水处理厂、磴口县城镇污水处理厂5家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在正式投运前完成中控系统的安装,并与污水处理厂同步运行。对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给予高限处罚,并限期整改。 ⒍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水质化学需氧量浓度不得高于环评批复的标准,特殊地区不得高于400毫克/升。工业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必须进行预处理,未达到环评批复出水水质标准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给予高限处罚,并限期整改。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生物制药行业排放的污水不得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因此,临河区人民政府应尽快责成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制定污水达标排放实施方案,并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2010年7月1日后生产废水不得再排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