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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巴彦淖尔市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26
【实施时间】 2010-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3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巴彦淖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治污任务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⒎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以环保部门提供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排放报告为依据,按综合达标排放量核拨污水处理补助经费。
  
  ⒏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吨的政策规定,尚未达到收费标准的,2010年6月底前必须按规定标准征收,到期不能征收的由旗县向市人民政府说明情况,并取消或核减市级或市级以上各级部门对该地污水处理方面的补贴。
  
  ㈢提高中水回用水平
  
  ⒈2010年新上建设项目中水回用系统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无中水回用设施,不予竣工验收。
  
  ⒉所有工业企业水循环利用率必须严格执行行业标准,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工业企业水循环利用率要在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2010年底前达不到此标准的,由市发改委、水务局根据用水量重新核定并提高用水价格。
  
  ⒊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回用标准的中水,必须全部排入城镇中水管网。有条件的地区,城市园林绿化、景观用水、洗车行、城市公厕等对水质要求不高的行业及工业企业,必须使用中水。
  
  ㈣加大污水深度治理力度
  
  制浆造纸行业历来是工业废水和COD的排放大户,是污染控制和减排的重点行业。目前,我市三家造纸企业COD排放浓度为270-330 mg/L 之间。2010年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新的造纸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内蒙古金星浆纸有限公司、中冶美利北辰浆纸股份有限公司、五原县大民财纸业有限公司2009年5月1日-2011年6月30日COD排放限值,执行国家标准150mg/L,2011年7月1日起COD排放限值执行国家标准90mg/L,并且确保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为此,上述三家造纸企业应在2010年8月底前完成深度治理,确保达标排放。
  
  ㈤加强固体废物综合治理
  
  ⒈企业新建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按环评批复标准建设,待通过环保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已投运的电厂、煤矿、洗煤厂、焦化厂、煤炭转运站等企业申请改建、扩建贮灰场、矸石场的,必须提出有效的固废综合利用方案,否则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⒉市经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限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减少固废产生量方案。对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不得超过贮存期限,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贮存的工业固体废物的性质、贮存方式设定贮存期限,超过的应责令限期处置。
  
  ⒊2010年1月起,全市粘土砖瓦厂(窑)制砖原料中必须掺用不少于30%的煤矸石、炉渣、粉煤灰或其它废渣,各粘土砖瓦厂(窑)在生产前必须向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提交所用废渣的来源、性质、数量等合同证书。严禁参用危险废渣。各级城建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各种产品进行不定期的抽检。对达不到要求的,在2010年6月底前予以关停。市所在地城区要全面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⒋对以煤矸石、城市垃圾等为原料,单机容量在500千瓦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免交小火电上网配套费,并由电网调度机构保证其优先上网。
  
  ⒌全市稀土废渣统一处置于乌拉特前旗营盘湾废渣库,该渣库服务年满后要按环评要求立即闭库。乌拉特前旗政府和五原县政府要督促稀土企业及早制定废渣处置方案,做好现有渣库日常监管及渣库停运后废渣安全处置工作。
  
  ⒍列入自治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新产品开发计划的项目,经自治区经委认定,并达到环保要求的,可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单位或个人每综合利用一吨固体废物,给予2元的补助,由经委审核认定后,将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㈥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⒈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明确重点防控污染物、防控区域、防控行业、企业和重点防控人群;开展重点防控区域、产业、行业发展规划环评工作,并将其作为受理新项目的前置条件。
  
  ⒉进一步严格把握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行业建设项目在土地、节能、环保、技术、安全、工商等方面的准入条件;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重点防控区域禁止新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危害群众健康的已建成项目,由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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