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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1-25
【实施时间】 2010-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4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管理的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自治区启动实施了农村“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兴办了一批农村“双语”幼儿园。为充分发挥国家、自治区资金扶持建设农村“双语”幼儿园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区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发展,提高农村“双语”幼儿园办园效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各级政府职责,规范农村“双语”幼儿园管理体制
  
  (一)农村“双语”幼儿园实行“分级负责,县、乡共管,以县为主”的管理原则。自治区负责制定全区学前“双语”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农村“双语”幼儿园机构设置及编制配备标准并监督实施;制定农村“双语”幼儿园公用经费标准,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等,并监督实施。
  
  (二)各地区(州、市)行署(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地农村“双语”幼儿园的统筹管理,根据自治区制定的农村“双语”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核定本地区各县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编制,落实自治区学前“双语”教育规划和各项政策。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双语”幼儿园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统筹各有关部门落实农村“双语”幼儿园各项管理职责;按有关规定无偿划拨新建、扩建农村“双语”幼儿园建设用土地;按编制统一调配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积极筹措经费,结合本级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保障农村“双语”幼儿园各项经费落实到位。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村适龄幼儿入园;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支持农村“双语”幼儿园发展;治理幼儿园周边环境,维护农村“双语”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
  
  二、完善人事编制管理制度,加强学前“双语”教师队伍建设
  
  (五)农村“双语”幼儿园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每个乡(镇)独立设置一所“双语”中心幼儿园,距离较远或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以设立分园,并由中心幼儿园统一管理。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编制标准,结合学前“双语”教育发展规划、生源变化等情况定期调整。
  
  (六)建立健全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招聘工作机制。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招聘,按照“凡进必考,公开招聘”的原则,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自治区统一组织笔试,考核汉语和专业知识水平,地、州、市组织面试,考察课堂教学能力。
  
  (七)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政策,新进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实行一年试用期,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新进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组织试用期考核。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即行清退,试用期考核合格者,予以转正定级。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聘用合同期限为三年。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聘用合同期满考核合格者可续聘,聘期内连续 2年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实现教师“有进有出”,确保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八)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纳入编制管理,进入县财政供养人员范围,其工资进入财政统发序列,享受小学教师各项待遇。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设置参照小学教师专业技术系列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参保缴费。
  
  (九)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的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完善考核办法,加强对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的师德及教学业务考核,考核结果与教师的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年度考核等挂钩,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三、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农村“双语”幼儿园正常运转
  
  (十)根据自治区党委常委会纪要(新党常〔2007〕33号)精神,享受国家财政专项扶持政策的七地(州)及九县(市)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比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农村“双语”幼儿园经费保障机制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其他县市要统筹使用本级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经费投入,保证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农村“双语”幼儿园公用经费、园舍及教学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免费教科书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安排使用好国家和自治区的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好农村“双语”幼儿园工程建设,改善办园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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