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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1-25
【实施时间】 2010-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4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管理的意见

[接上页]

  (十一)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预算法》、《会计法》以及自治区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相关财务改革的要求,完善农村“双语”幼儿园经费保障机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农村“双语”幼儿园各项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农村“双语”幼儿园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经费,单独设账,独立核算,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要建立农村“双语”幼儿园经费预算和年度审计制度,确保相关经费的安全运行与合理使用。
  
  (十二)七地(州)及九县(市)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财政全额支持的公办农村“双语”幼儿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上述地(州)、县(市)受到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支持的民办农村“双语”幼儿园要减免学杂费、管理费、伙食费、教材费等,具体事宜由地区(州、市)行署(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核定。(七地州九县市包括:喀什、和田、阿克苏、克州、伊犁州、塔城和阿勒泰等7个地州,以及尉犁、和静、若羌、吐鲁番、托克逊、伊吾、巴里坤、温泉和木垒等9个县市)
  
  四、加强农村“双语”幼儿园日常管理,保证教育质量
  
  (十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农村“双语”幼儿园的管理职责,指导和管理农村“双语”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农村“双语”幼儿园要建立健全教学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检查和指导农村“双语”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及饮食卫生工作,依托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加强幼儿卫生健康、饮食安全保障。县级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双语”幼儿园园舍及设施的建设标准,并定期组织检查,确保园舍及设施的安全。县级公安部门负责农村“双语”幼儿园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托乡(镇)公安派出所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维护农村“双语”幼儿园正常的治安秩序。
  
  (十四)要遵循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的客观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幼儿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学要以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以提高少数民族幼儿汉语听说能力为重点,遵循语言教学规律,寓汉语学习于各项活动之中,培养少数民族幼儿运用汉语交流的能力,同时要防止教学“小学化”倾向,使幼儿健康、全面、富有个性地发展,不断提高学前“双语”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有条件的农村“双语”幼儿园要实行民汉合园,民汉幼儿混合编班,共同接受教育。
  
  (十五)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积极为教师的培养培训创造有利条件,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着眼农村“双语”幼儿园的长远发展,制定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培养规划,依托师范类高校及具备条件的中等师范学校,培养大批合格的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要切实加强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将其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体系,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提高培训工作的实效,不断提高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汉语教学水平。
  
  (十六)要充分发挥各级教育督导机构作用,定期组织对农村“双语”幼儿园的督导评估工作。县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把督导农村“双语”幼儿园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不断完善农村“双语”幼儿园督导评估体系,健全督导评估工作机制。通过督导评估,促进农村“双语”幼儿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
  
  本意见适用于国家、自治区资金扶持建设项目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援建项目实施的农村“双语”幼儿园管理。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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