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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1-22
【实施时间】 2010-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5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以下简称《规范》),全面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改善企业安全条件,加强安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有效控制风险,预防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为目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本着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先易后难的原则,抓好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和考评工作。企业要按《规范》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好标准化建设工作,全面完成准备与策划、实施与运行、监督与评价、改进与提高的创建过程,通过标准化建设,实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努力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有效消除风险,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整体规划是,从2010年起力争用4年时间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实现标准化。具体规划目标为:
  
  --2010年,大中型矿山、国有和国有控股矿山、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尾矿库企业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入标准化系统试运行阶段,其中30%达到四级以上等级,其他企业做好宣传培训、落实组织机构、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对照检查找差距等四项基础工作,其中20%进入标准化系统试运行阶段;
  
  --2011年,大中型矿山、国有和国有控股矿山、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企业达到四级以上水平,其他60%的企业进入标准化系统试运行阶段,其中30%以上达到五级以上水平;
  
  --2012年,全省所有矿山和尾矿库企业进入安全标准化系统试验运行阶段,其中80%达到五级以上水平;
  
  --2013年,全省所有矿山和尾矿库企业全部实现标准化,其中大中型矿山、国有和国有控股矿山、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尾矿库企业20%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他矿山和尾矿库企业30%达到四级以上水平。
  
  二、标准化等级认定
  
  申报一、二级安全标准化的矿山企业,经省安全监管局初审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评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审核及公布;申报三级安全标准化的矿山企业,经各州(市)安全监管局初审后,报省安全监管局组织评定,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审核及公布;申报四、五级安全标准化的矿山企业,经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初审后,报州(市)安全监管局组织评定,由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审核及公布。
  
  三、标准化考评机构
  
  (一)资质认定
  
  申请一、二级安全标准化企业考评资质的机构,由省安全监管局推荐,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认定;申请三级以下安全标准化企业考评资质的机构,由各州(市)安全监管局推荐,经省安全监管局批准认定。
  
  (二)申报条件
  
  申请三级安全标准化考评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从事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甲级资质、或冶金矿山工程甲级设计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二是有适应矿山标准化考评工作的安全评价师或设计人员12名以上,包括地质、测量、采矿、机械、电气、职业卫生、通风等专业的专业人员;三是考评人员需经省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培训且考试合格;四是有承担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过程控制文件和质量保证体系;五是有能够满足标准化考评工作需要的工作条件。
  
  申请四、五级安全标准化考评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从事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的乙级安全评价资质、或冶金矿山工程专业设计乙级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二是具有适应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的安全评价或设计资质的人员8名以上;三是考评人员需经省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培训且考试合格;四是有承担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过程控制文件和质量保证体系;五是有能够满足标准化考评工作需要的工作条件。
  
  (三)考评权限
  
  凡取得安全标准化考评资质的机构,可以从事同级及其以下等次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
  
  (四)中介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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