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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良好秩序,促进全市矿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关于加强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市监察局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的检查监察。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良好秩序,强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提升矿政管理工作水平,促进我市矿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科学设置矿业权 (一)新设立矿业权必须符合市、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凡规划确定为禁止勘查或者开采区的,不得设立新的矿业权;原已设立的矿业权,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登记。 (二)严格执行国家矿业产业政策。暂停钨矿、泥炭矿采矿权审批,限制高硫、高灰份煤炭、粘土砖新上项目,严禁在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取土制砖和建窑。 (三)积极推进矿产资源集约开采,综合利用。新设立采矿权矿区应达到规定的勘探程度,资源储量规模要与矿山生产规模相匹配,不得低于最低生产规模要求。一个矿区(矿体)原则上只设一个采矿权,不得将一个整体矿床分割开采。为便于管理和减少纠纷,原则上不跨县(市、区)界设置采矿权及划定采矿区(含扩界)。 (四)认真核实探矿权申请范围。不得将近期能开发利用的可视资源或者储量清楚不需再作勘查的资源划入勘查区块,避免重复勘查和妨碍采矿权的规划设置。 (五)规范采矿权扩界审批。已有采矿权申请扩界要以合理开发利用周边矿业权空白区的零星分散资源为主,但应控制在原矿区范围边界500米距离以内,不得跨越铁路、乡级以上公路、水库、河流、村庄、厂矿和基本农田等重要设施。凡是可以单独设置采矿权的资源块段,不得受理采矿权扩界申请。 二、严格矿权管理权限,规范矿业权审批 (六)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规定的权限审批采矿权,坚决纠正越权审批行为。新设立采矿权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国土资源部门逐级申报,依法审批。不得以政府名义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不得在未确定矿业权竞得人之前以“意向人”名义提交矿业权申请资料。 三、坚持公开透明操作,依法有序出让采矿权 (七)遵照《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3〕197号)规定,新设立采矿权一律由国土资源部门按审批发证权限依法组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出让方案由国土资源部门职能科(股)室草拟,通过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并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备案。较大规模、重点矿产资源的出让方案要报经市政府审批。采矿权上市交易按规定程序操作,一律在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做到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八)进一步健全矿业权交易机构,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不断提升矿业权市场管理水平。 (九)依法打击以申请竞买矿业权为名,在矿业权交易中的串标、围标、敲诈等违法行为,制止干扰矿业权审批、公开出让行为,切实维护矿业权市场秩序。 四、规范委托行为,防止徇私舞弊 (十)涉及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业权价值评估委托的,一律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成果报告向委托单位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单位不得向被委托机构提供暗示意见。 五、界定矿权设置前期投入,保障采矿权出让公平 (十一)根据《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成本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09〕150号)的规定,将采矿权设置必要的地质工作支出、地质报告编制及储量评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评审、矿业权价值评估与审查支出费用列为采矿权设置前期投入,并以实际支付的有效票据为依据。采矿权设置前期投入费用在采矿权出让前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定,在采矿权《公开出让公告》或《出让须知》中予以告知,并注明该费用应由采矿权竞得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