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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1-22
【实施时间】 2010-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5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产品验收、投诉处理、档案管理等重要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文本格式;规范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场所管理;建立统一的评审专家库、供应商库和商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全省资源共享和动态管理;完善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制度,切实加强对协议供货价格、定点服务质量、合同履行等后续环节的管理。
  
  (四)各单位要制定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建立规范的内部工作流程,形成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项目需求、项目评审和项目验收等重要环节的工作不得由同一岗位单独完成;要编实编细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申报采购项目计划,预算金额较大且技术较复杂的项目,必须请专家做好需求论证,防止功能闲置和浪费。
  
  (五)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六)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建立学习和培训上岗制度,提高专业技能和专业化水平,优化内部操作程序,科学制定技术参数和评价标准,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
  
  四、进一步发挥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一)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扩大内需和调整结构,严格落实进口产品审批制度,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要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
  
  (二)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的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国家和我省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清单(目录)。省财政厅要会同科技等部门尽快制定我省自主创新企业产品认定办法。
  
  (三)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积极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着力研究支持本省汽车、中央空调、工程机械、锅炉、服装、家具、印刷等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四)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保障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五、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罚力度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同时,要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一)建立健全动态监控体系,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规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对采购单位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制度,要重点加强对采购预算和计划编报、项目需求确定、项目委托、采购过程、采购合同签订、采购项目验收等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制度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和处理结果要在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公布。
  
  (二)完善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办法,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要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监察部门。同时,在省级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公示。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完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责任追究办法,对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非法承揽业务、违规制作标书、暗箱操作采购过程、篡改评审结果、违规收取代理费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协会的自律作用。
  
  (四)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者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加快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考核评价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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