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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进程。各级政府要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软硬件建设,促进特殊教育资源共享。特教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提高课堂教学和康复训练的水平,培养残疾学生信息素养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五)积极开展特殊教育研究。各级教育部门要配备专兼职特殊教育教研员,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特殊教育教学研究。要定期举办特殊教育研讨会和教师教学业务评比活动,搭建特教教师交流和提高的平台。 三、优化结构,不断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一)落实特教学校师资编制标准。各市州要认真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2〕42号)精神,做好特教教师编制和附加编制的核定工作,确保特教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管理工作。 (二)提高特教教师待遇。各市州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国家规定的特教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得到落实。连续从事特教工作满10年以上的教师退休后保留特教津贴。将普通中小学承担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在绩效工资的考核中给予倾斜。对特教学校教师在评优、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在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中提高特教教师和校长的比例。 (三)加强特教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在高等师范院校举办特教专业或开设特教课程,培养师范毕业生掌握一定的特教理论知识。积极创造条件,引进外省特教专业优秀毕业生来我省从事特教工作,提高特教学校教师的专业化水平,使特教学校教师学科结构趋于合理。要把特教教师在岗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对特教学校在职教师开展培训,并对普通中小学、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机构中的特教人员定期开展专业培训。 (四)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凡进入特教学校任教的教师和管理人员,除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标准外,必须具有相应的特殊教育专业背景,或参加过特教岗位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四、加大经费投入,保障特殊教育健康发展。 (一)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建立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省财政要继续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从2010年起,省级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增加到每年300万元,并按照城市初中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核定特教学校(包括普校附设特教班)生均公用经费。同时,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并按照中央和省上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的要求足额安排资金,以保障特教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需求。各级残联每年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5%以上的资金,用于特教学校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结合本地实际,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二)加强特教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要认真实施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教学校建设规划,提高特教学校建设标准,力争到“十二五”末,所有人口在30万以上、残疾儿童少年相对较多的县都能建起1所独立的特教学校。全省要创建2-3所示范性特教学校。在新建和改扩建特教学校时,要按照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和《特殊教育学校仪器设备标准》规划设计,为特教学校配备必要的专用教室和康复训练设备,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要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专门用于残疾学生进行特殊教育和康复训练。 (三)加大对残疾学生的资助,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在认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的基础上,安排财政预算内资金,免除住宿残疾学生的住宿费。要全力做好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的资助工作,现有各种助学政策要充分向他们倾斜。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的残疾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并优先享受各种奖学金。在特教学校职业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民政部门要将所有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学生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关心支持特殊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特教特办”的原则,加大宣传力度,落实发展特殊教育各项政策。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捐赠及免税的政策,发动和鼓励社会各界多渠道、多形式捐资助学,积极争取海内外友好机构、慈善机构和热心人士支持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教教师和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