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强化政府职能,依法保障特殊教育稳步发展。各地要把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教育、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卫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和责任,建立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统筹实施的工作机制,保证特殊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 (三)加强督导检查,强化特殊教育管理。各级政府要将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纳入对下级政府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的内容,建立年度考核目标责任制。省教育厅要与各市州教育局签订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年度目标责任书,建立年终考核制度。对特殊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定期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能实现特殊教育目标的市州进行通报批评。要建立健全特殊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督导检查,促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快速协调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