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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政府
【发文字号】 政办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1-21
【实施时间】 2010-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6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婚登记出生实名登记人口信息资源交换和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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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登记制度,加强出生医学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助产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定期对助产单位进行检查,保证出生医学登记资料和《出生医学证明》的连续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各医疗助产机构要按照《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册》的项目要求,认真填写住院分娩孕产妇出生医学记录,同时填写《银川市助产医院出生实名登记表》,做好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和孕产妇提供居民身份证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户口所在地、住址及其配偶有关情况等各项记录。发现孕产妇提供的身份证明、住址有疑问的和拒不提供个人真实信息的分娩对象要在填写生育登记报告时在备注栏加以注明,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医疗机构所在县区或乡(街道)镇人口计生部门,按季度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出生人口登记情况(附表)。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孕产妇建册工作和各项登记工作。交换内容为:出生信息(新生儿出生日期、出生性别、产妇姓名、身份证号码、孕产次、生育证号码、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每季度以纸质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由各医院将银川市范围内所接生的名单上报县(市)区妇幼保健院,再由妇幼保健院每季度与当地人口计生部门进行交换。
  
  (四)公安部门职责:各级公安部门要做好出生人口登记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或暂住证中心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时,应依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认真核查《出生医学证明》,同时查看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再生育证》等。对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再生育证》或发现存在可疑情况时,及时通报当地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县(市、区)级以上户籍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上季度新生儿(当年和上年两个年度新生人口)入户信息。交换内容为:出生申报对象(本人姓名、出生日期、父母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和人口变动信息。
  
  (五)民族宗教部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民民族成份更改和更正审核审批情况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三、强化管理,规范操作
  
  (一)规范出生登记管理。孕妇入院后,接生单位要主动查验孕妇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再生育证》,认真填写《出生医学登记表》,登记孕产妇及其配偶的真实信息,以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无《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再生育证》的本市范围内的待产人员,要在办理住院手续后及时将孕妇姓名、身份证号、配偶姓名、孩次、临产时间和住址等基本情况用电话等形式通报给所属县区或乡(街道)镇人口计生部门。对当事人不愿提供户籍地或居住地的,由助产服务机构通报至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由人口计生部门派人核查,并将核查信息及时反馈至接生单位,对情况不明者,要进行备案。
  
  (二)规范出生人口户籍登记管理。公安派出所凭据《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再生育证》等相关证明办理入户登记手续,每季度末的25日前将上季度出生(当年和上年两个年度新生人口)入户信息通报至乡(街道)镇计生办或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三)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必要情况下各医疗助产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和户籍管理机构按月向当地卫生、民政、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上月新婚、出生登记信息、医学证明发放信息和出生婴儿户口登记信息。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核查,将核查信息及时进行反馈,并将上月通报的出生登记信息进行分类、核对,属辖区内管理对象的信息要反馈至乡(街)镇计生办进行核对,并录入人口信息库;不属于本辖区的,要利用各级人口计生信息平台向其户籍所在地反馈。各乡(街)镇、村居人口计生工作者要及时对非住院分娩的育龄夫妇信息进行采集,实行出生实名登记,逐级上报人口计生部门。
  
  (四)建立信息会商制度。县级以上卫生、民政、人口计生、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每季度就婚姻登记、出生实名登记和变更民族成份等信息进行一次会商,对相互交换的信息数据进行综合比对分析,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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