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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政府
【发文字号】 政办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1-21
【实施时间】 2010-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6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婚登记出生实名登记人口信息资源交换和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强化信息督查制度。卫生、民政、人口计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新婚登记、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人口信息、户籍的质量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篡改出生人口信息,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授意弄虚作假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各级政府和卫生、民政、人口计生、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考核,切实做好新婚登记、出生实名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和出生人口户籍登记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人口信息共享环境。各有关单位及其医务人员、户籍警、民政、人口计生统计人员必须如实登记、上报新婚、出生人口情况。对把关不严,不按规定办理以及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婚姻登记、出生人口信息、提供假身份证件、授意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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