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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强化信息督查制度。卫生、民政、人口计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新婚登记、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人口信息、户籍的质量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篡改出生人口信息,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授意弄虚作假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各级政府和卫生、民政、人口计生、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考核,切实做好新婚登记、出生实名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和出生人口户籍登记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人口信息共享环境。各有关单位及其医务人员、户籍警、民政、人口计生统计人员必须如实登记、上报新婚、出生人口情况。对把关不严,不按规定办理以及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婚姻登记、出生人口信息、提供假身份证件、授意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