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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和学籍管理秩序,逐步完善素质教育工作机制,现将《湖南省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普通高中毕业生资格审核及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发放管理工作,严格标准、规范程序、明确职责;各普通高中学校要结合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发放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普通高中新课程教学常规管理水平,把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学分管理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工作做细、做实,确保我省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联系电话:0731-84714912。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试行)》(湘教发〔2008〕79号)和《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2009〕13号)精神,从2010年起,全省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的发放管理办法按照“统一标准、四级管理、证书基本信息与电子注册信息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统一标准 湖南省普通高中在籍学生经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审核,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准予毕业、结业或肄业,发给相应证书: (一)毕业标准 在普通高中学校修业满三年(经学校批准,跳级学生除外),且同时达到下列四项标准的,准予毕业,发给湖南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2、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学分116个,选修学分28个); 3、学业水平考试(含补考)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4、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二)结业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给湖南省普通高中结业证书: 1、修业满三年,但未修满规定学分的; 2、修业满三年,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补考)或考查科目成绩未达到毕业标准的; 3、修业满三年,但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的。 结业后三年内,凡原未达到毕业标准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达到毕业标准的,可换发毕业证书;三年之后不再换发证书。 (三)肄业标准 修业一年以上(含一年)但不满三年,经学校批准,因故中途退学的,可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无故自动退学的,不发给肄业证书。 二、四级管理 全省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实行“四级”(省、市州、县市区、学校)管理,各级相关工作内容及职责是: (一)学校 1、根据毕业学生进入该校时的注册信息,及其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跳级、留级等异动情况,核准其学籍信息(其中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我厅基础教育部门备案的出国交流生按休学处理)。 2、完成毕业学生基本信息的审核及录入工作。 (1)成绩录入:按要求录入学业水平考试(含补考)和考查科目成绩(系统自动生成)。 (2)学分审查及录入: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对学生学分获得情况进行审查,作出认定结论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http://61.187.88.26)下载的电子文档模板格式分学科、分学期、分学段录入学分,并导入系统。 (3)综合素质评价核实及录入: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暂行)》(湘教发[2007]43号)文件要求,对学生三年来综合素质评价等第进行核实,提出总评等第。其中对“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的评价结果以A、B、C、D四个等级呈现;对“道德品质”、“公民素养”的评价结果以Y(合格)或N(不合格)两个等级呈现。学校根据系统下载的电子文档模板格式录入学生各学期评语、毕业综合评语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并导入系统。 3、根据毕业学生的基本情况,按照统一标准,确定毕业、结业和肄业学生名单,在系统中填写《湖南省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生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和《湖南省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生相关数据统计表》(见附件2),按隶属关系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复核。 4、以上工作必须在当年4月底以前完成并按要求上报。 5、在证书上加盖校长印章和学校公章,并组织证书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