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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党办[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1-21
【实施时间】 2010-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7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工会)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
  
  《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月21日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意义重大
  
  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本制度。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有利于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优化配置农业资源,引导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农业,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切实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统一思想,完善措施,创新机制,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序稳步进行。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强化服务,加快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原则。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土地流转收益归农民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坚持规范管理、有序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程序,强化服务,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
  
  三、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围包括农户通过家庭承包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耕地、农村集体土地和荒山、荒沙、荒滩、荒沟。农垦土地属于国有土地,流转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二)创新多种流转形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三)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鼓励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以及有资金、懂技术、会管理的种养大户等各类经营主体流转农民土地,建设特色农产品基地。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流转农村土地发展现代化农业,提升产业整体发展水平。鼓励基层农技人员流转土地建立科技示范基地。支持农民通过土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开展股份合作经营,提高土地收益。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创新经营形式,通过代耕、托管、合股等方式,开展统一经营服务,推进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
  
  四、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
  
  (一)规范流转程序。以转包、出租、互换、股份合作形式流转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后,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的指导下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以互换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原承包农户必须提出转让申请,发包方同意后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如需再次流转。需经原承包户同意,未经原承包户同意的,受让方无权再流转。
  
  (二)完善合同管理。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需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农村土体承包期的剩余年限。建立乡(镇)农村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制度,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帐,及时记载和反映流转情况。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由自治区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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