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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严格土地监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流转的土地要实行跟踪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土地流向,防止耕地资源流失。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流转土地用途的监管,坚决制止假借流转之名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严禁借土地流转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五、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服务 (一)健全服务体系。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托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监管和服务,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宣传、流转咨询、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 (二)建立价格指导机制。各县(市、区)可根据不同产业、不同地域,制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低指导价格,具体价格和支付方式由出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坚决防止压低、克扣、拖欠农民土地流转收益。 (三)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各地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服务。建立民间协商、乡(镇)村调解、县(市、区)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和乡(镇)、村基层调解组织在调处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四)扶持发展中介服务组织。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开展对流转供需双方的资信评估、土地资质评估、流转价格商定、代理交易和公开招投标等市场对接服务。建立土地流转交易场所,搭建流转交易和服务平台,开展“一站式”服务。 六、切实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保障措施 (一)坚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各级政府负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和服务,财政、国土资源、农村金融、政策保险、工商管理、纪检监察、司法、信访等部门(机构)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二)强化财政和金融信贷支持。自治区财政每年在有关土地收入分配用于支农的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鼓励流转农村土地、壮大规模经营主体、培育重点产业和发展龙头企业。各市、县(区)可根据自身财力和产业发展、规模经营的重点,建立扶持机制。改进完善财政资金投入办法,推动公共财政支农资金向优势区域和主导产业整合,集中打造优势产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和服务,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为龙头企业和基地建设提供积极的信贷支持。各市、县(区)融资平台担保平台要把参与规模经营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养殖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纳入服务范围,支持具备条件的规模经营主体直接融资。 (三)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鼓励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土地流转农民参加新农保的,各地应按流转的土地年限对个人缴费给予一定的补贴;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按自治区新农保试点工作统一规划同步进行。迁入城镇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且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民,可选择参加新农保,也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