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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陕安监管发[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1-21
【实施时间】 2010-01-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47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告诫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中央省属危险化学品企业:
  
  为了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工艺、关键岗位、薄弱环节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执行安全生产约谈告诫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局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监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新动向,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约谈告诫制度,杜绝各类违法违规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汇报安全生产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事故隐患整治及伤亡事故控制情况等,确保安全生产。
  
  各市(区)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便于适时对制度进行修订。
  
  附件:陕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告诫制度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陕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告诫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以下简称从业单位)。
  
  第三条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部门可约请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告诫谈话:
  
  (一)当年发生一次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一般事故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在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
  
  (四)执行《关于加紧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关键危险岗位安装自动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的通知》(陕安监管函[2009]153号)不力,没有按规定在关键危险岗位安装自动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的;
  
  (五)执行《陕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不力,没有在相关岗位配备相应条件从业人员的;
  
  (六)根据安全监管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
  
  第四条 约谈告诫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中央、省属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约谈告诫,或发生第三条所列情形且性质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企业的约谈告诫。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市属及大中型民营股份企业(指投资额一亿元以上的企业)发生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约谈告诫,或本地区发生第三条所列情形且性质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企业的约谈告诫。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县属及小型民营股份企业(指投资额一亿元及以下的企业)发生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约谈告诫。
  
  第五条 分级约谈一般以谈话方式进行,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可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约谈时,安全监管部门应至少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做好约谈记录,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第六条 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约谈事项:
  
  (一)向被约谈单位发送约谈告诫通知书(见附件1),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被约谈人。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告诫通知书后,应由被约谈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送回发出约谈告诫通知书的安全监管部门;
  
  (二)约谈时,安全监管部门应安排专人记录(见附件2),约谈记录应由约谈双方签字;
  
  (三)约谈中,安全监管部门对被约谈单位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的,被约谈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要求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发出约谈告诫通知书的安全监管部门;
  
  (四)约谈后,安全监管部门应将约谈告诫通知书、约谈告诫记录书以及从业单位约谈后的情况报告存档。
  
  第七条 根据企业情况不同,被约谈人可以是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一经约定,被约谈人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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