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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被约谈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如约谈话的,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安全监管部门,并说明理由;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可重新约定时间。 第九条 约谈时,被约谈人要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进行总结陈述,并就约谈内容进行具体陈述: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汇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吸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四不放过”原则的执行情况等; (二)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汇报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认识,下一步的整改计划,停产停业整顿期间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等; (三)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主要汇报没有及时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原因,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采取监控措施情况,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隐患整改“五落实”的情况以及整改完成的时限等; (四)没有按规定安装自动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的,主要汇报没有安装的原因,下一步的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完成安装的承诺等; (五)企业关键危险岗位没有配备规定条件从业人员的,主要汇报没有配备的原因,下一步的实施方案及符合条件的人员配备到位的最后期限等; 第十条 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没有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取消该企业当年的评优资格,并责令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在媒体上曝光。 第十一条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根据具体执行情况定期修订,并通过省安全监管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省(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约谈告诫通知书 2、 省(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约谈告诫记录书 附件1: 省(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约 谈 告 诫 通 知 书 编号:年第 号 被约谈单位名称 被约谈人姓名 职务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约谈具体事项: (此页不够可附加) 被约谈人回执签名: 年 月 日 被约谈单位回执盖章 年 月 日 安全监管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两份,安全监管部门和被约谈单位各一份。 附件2: 省(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约 谈 告 诫 记 录 书 被约谈单位名称 被约谈人姓名 职务 分管业务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约谈记 录人 约谈参加人 约谈具体事项 约谈内容描述: (此页不够可附加) 被约谈人签名: 年 月 日 约谈参加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记录原件存安全监管部门,可复印给被约谈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