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陕安监管发[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1-21
【实施时间】 2010-01-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47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告诫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八条 被约谈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如约谈话的,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安全监管部门,并说明理由;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可重新约定时间。
  
  第九条 约谈时,被约谈人要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进行总结陈述,并就约谈内容进行具体陈述: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汇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吸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四不放过”原则的执行情况等;
  
  (二)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汇报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认识,下一步的整改计划,停产停业整顿期间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等;
  
  (三)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主要汇报没有及时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原因,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采取监控措施情况,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隐患整改“五落实”的情况以及整改完成的时限等;
  
  (四)没有按规定安装自动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的,主要汇报没有安装的原因,下一步的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完成安装的承诺等;
  
  (五)企业关键危险岗位没有配备规定条件从业人员的,主要汇报没有配备的原因,下一步的实施方案及符合条件的人员配备到位的最后期限等;
  
  第十条 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没有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取消该企业当年的评优资格,并责令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在媒体上曝光。
  
  第十一条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根据具体执行情况定期修订,并通过省安全监管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省(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约谈告诫通知书
  
  2、 省(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约谈告诫记录书
  
  附件1:
  
   省(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约 谈 告 诫 通 知 书
  
  编号:年第 号
  
  
  
  
  
  被约谈单位名称
  
  
  
  
  
  被约谈人姓名
  
  
  
  职务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约谈具体事项:
  
  
  
  
  
  
  
  (此页不够可附加)
  
  
  
  
  
  被约谈人回执签名:
  
   年 月 日
  
  
  
  被约谈单位回执盖章
  
  年 月 日
  
  
  
  安全监管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两份,安全监管部门和被约谈单位各一份。
  
  附件2:
  
   省(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约 谈 告 诫 记 录 书
  
  
  
  
  
  被约谈单位名称
  
  
  
  
  
  被约谈人姓名
  
  
  
  职务
  
  
  
  分管业务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约谈记
  
  录人
  
  
  
  
  
  约谈参加人
  
  
  
  
  
  约谈具体事项
  
  
  
  
  
  约谈内容描述:
  
  
  
  
  
  
  
  
  
  (此页不够可附加)
  
  
  
  被约谈人签名:
  
  
  
  年 月 日
  
  约谈参加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记录原件存安全监管部门,可复印给被约谈单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