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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市安监总站,各施工、监理、起重机械出租单位: 2009年12月,东莞、深圳接连发生2起建筑起重机械倒塌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为认真吸取东莞、深圳事故教训,深入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进一步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11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汕头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汕头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进一步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1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质〔2009〕1号)。 二、专项整治范围、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整治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以及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相关的施工总承包、监理、安装拆卸、租赁单位。 (二)整治内容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准入制度的执行情况 (1)凡未办理产权备案的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严禁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装和使用。对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安装和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监机构要书面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依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质〔2009〕1号),对使用、安装、监理单位进行扣分处罚。 (2)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的产权单位应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如实记载设备的历次使用地点和工程名称、使用时间、运行状况,做好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和技术改造等记录。 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装拆、维护保养合同的管理情况 (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或顶升、拆卸)合同必须有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2)在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单位必须清晰列出租赁具体内容以及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应有采用原厂标准节、附墙装置的明确条款。 (3)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顶升、拆卸)合同中,使用、安装(或顶升、拆卸)单位必须清晰约定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明确安装(或顶升、拆卸)作业的具体内容。 (4)在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合同中,应明确由起重机械生产厂家或安装合同中的专业承包单位,或具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并具体列出维护保养标准。 3、安装、顶升、拆卸等作业行为的过程监管情况 (1)负责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安装或顶升拆卸作业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起重机械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负责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是否属于安装(或顶升、拆卸)合同中专业承包单位的合法聘用人员,并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3)专业承包单位是否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和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是否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4)每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作业前,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是否依据安装(或顶升、拆卸)合同,认真审查专业承包单位资质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特种作业资格证等相关资料,并参与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技术交底。 (5)每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作业前,专业承包单位是否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具体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让其掌握具体分工和操作技能,并了解建筑起重机械装拆过程出现险情后一些基本的应急处置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