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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评比表彰。开展社会团体评比表彰工作,树立典型,宣传先进,是激励社会团体不断进步的重要手段。根据《天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2002 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团体给予表彰的规定,采取社会团体自荐和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作用突 出、社会认可的社会团体给予褒奖,树立优秀典型,打造品牌单位,逐渐形成比学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提高我市社会团体的整体水平。 四、具体要求 全市社会团体要把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对照查找自身存在的差距,有针对性地制定本社会团体加强规范化建设的 工作计划和目标措施,并有计划、分步骤地落实,不断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 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利用社会团体换届和年检、评估等日常监管手段,加强对所属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指导社会团体严格按照 各种规定开展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天津市民政局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