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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奖惩措施 (一)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机关公共机构节能情况进行评估和综合考核。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取得明显节能效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或市直机关在申报节能改造项目时,优先安排相关资金。 (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或市直机关,向社会公布,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督查对象。 (四)考核结果纳入市人民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并作为各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和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市直机关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五)市节能监察中心对各级公共机构进行日常督查,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节能监察中心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于整改不到位和拒不整改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