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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人口发[2009]47号
【颁布时间】 2009-06-01
【实施时间】 2009-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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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整和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是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原则,明确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责任,增加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义务。
  
  二是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流动人口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提供方便。增加了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规定;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相互通报、核实;修改了婚育证明的办证范围,调整为成年育龄妇女,突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重点。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明确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享有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主要从接受宣传教育、获得避孕药具和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享受晚婚晚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在生产经营和社会救济优先优惠等四方面提出要求。
  
  四是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强化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信息通报,拓宽信息收集渠道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五是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健全完善综合治理工作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涉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部门基层管理制度中,并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采集、通报制度。
  
  六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基层工作实际,明确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二)《条例》的精神实质。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既是《条例》的立法宗旨,也体现了《条例》的精神实质。《条例》的各项规定基本涵盖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最主要、最核心的内容,其主要内容凸显出服务大局的总体思路,责权明晰的管理原则,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便民维权的工作理念,权利义务统一的法制要求,行政“问责”的执政要求等特点。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便民维权的理念,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综合管理,将认识和行动统一到《条例》规定上来,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各项服务和管理切实纳入法制轨道。
  
  三、广泛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任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从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实现社会公平出发,做好《条例》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一)深入宣传,营造学习《条例》的社会氛围。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宣传、司法、新闻等部门,整合部门、社会宣传资源和力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多措并举,广泛深入宣传《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的热潮。《条例》的宣传要突出政府和部门职责、两地人口计生部门责任、服务项目和流动人口的权利、义务等重点内容,保障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着眼于扩大《条例》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组织力量做好《条例》宣传品的制作和发放工作,根据流动人口的特点,制作一批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宣传品,使《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加强培训,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在系统内开展从上到下的全员培训活动,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开展知识竞赛等活动,使广大干部职工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做到认真贯彻实施,严格依法办事,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提出解决方案;
  
  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各级政务公开的范围,鼓励公众参与,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四、认真扎实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抓紧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既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更是人口计生部门的一项中心工作。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统筹协调,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把《条例》的精神和要求落到实处,抓出成效。要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三年三步走”的部署和要求,全面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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