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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费医疗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费医疗服务和就医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更好地维护享受人员的根本利益,根据《南昌市公费医疗管理改革暂行办法》(洪府厅字[2009]559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市级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及就诊医院。 第三条 对公费医疗就诊医院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为每半年一次联检以及根据享受人员的投诉和市公医办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不定期抽查;年终考核为市公医办会同有关部门年终对就诊医院进行全面的考核。 第四条 对公费医疗就诊医院的奖惩,分为日常管理考核奖惩和就诊管理考核奖惩两部分进行。日常管理和就诊管理标准分值分别为100分,按照《南昌市公费医疗就诊医院考核评分表》(附后)对照打分,根据得分情况进行奖惩。 (一)日常管理考核,按就诊医院日常管理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得分由高到低情况排定一、二、三等奖(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各档奖励金额根据当年奖金来源情况确定。考核得分排最后一名将予以通报批评,如有严重违规行为,视情况取消就诊医院资格。 (二)就诊管理考核,按就诊医院就诊管理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奖励经费与就诊医院公费医疗全年总工作量和平时、年终考核得分情况挂钩。 就诊医院就诊管理奖励经费=就诊医院公费医疗全年总工作量×奖金系数×考核奖励百分比。其中, 1、就诊医院公费医疗全年总工作量=全年公费医疗门诊人次+全年公费医疗住院天数*0.5。(即:门诊一人次为1个工作量,住院一人一天为0.5个工作量,按摩医院门诊按摩一次为1.5个工作量) 2、奖金系数=全市公费医疗就诊管理奖励经费总额/11家就诊医院总工作量。(即:每个工作量可获得的奖金额) 3、考核奖励百分比: 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标准分值各占100分,按照《考核内容表》打分,两项得分平均值为考核分值的奖励百分比。 当考核分值小于60分,不给奖,并予以警告,对其违规造成的损失按三倍数额处罚,并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未能达标者,取消就诊医院资格。 第五条 对公费医疗享受单位的考核与奖励,采取查看享受单位是否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根据享受单位年终公费医疗经费决算报表考核人均医疗费支出费用。享受单位制度健全且人均支出医疗费用水平由低到高排列前60名的单位,设一等奖10名,二等奖20名,三等奖30名,由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经费标准据当年公费医疗奖励经费情况而定。 第六条 被考核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考核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藏匿、转移、伪造,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阻挠考核工作。对阻挠考核工作的,可适当扣减考核分数,拒不接受考核的,取消其公费医疗考核奖励资格。 第七条 根据《南昌市公费医疗管理改革暂行办法》,市财政局按上年度市公费医疗支出费用(不包括离休人员、副地级、老红军、自管单位费用)的3%,安排就诊医院、享受单位公费医疗考核奖励经费。其中,原则上三分之一用于对就诊医院的日常管理奖励及公费医疗享受单位的奖励,三分之二用于对就诊医院的就诊管理奖励。 第八条 市公医办根据本考核奖励办法进行的考核、检查工作而增加的支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就诊医院考核奖励经费结余中列支。 第九条 就诊医院考核奖励经费的当年结余转入下一年的就诊医院考核奖励经费预算。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南昌市公费医疗就诊医院日常管理考核评分表 被考核单位: 年月 日 序 号 考核内容和要求 标准考核分值 评分标准 所扣 分数 实际 分数 1 有一名领导负责公费医疗工作,配备了专兼职人员;规章制度完善;有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医务人员熟悉医疗政策和协议条款。制定大型仪器检查与治疗、贵重药品与辅助药品的使用、大额处方管理措施和审批制度,并报市公医办备案。 10分 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0.5分 2 医疗资料的存放符合要求,门诊处方及住院病历,保存完好;公费医疗处方单独装订。 5分 门诊处方未单独装订,扣1分,住院病历遗失1份扣0.5分 3 配合市公医办管理好医疗软件,做好接口工作;及时报告并积极排除系统故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