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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1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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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排查建档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对本单位各生产工序和生产环节的运行情况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到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要组织专家评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隐患基本情况及其产生原因、隐患危害程度及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治理方案、已经采取的安全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要填报《重大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下月5日前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情况、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情况和社会监督举报的情况,汇总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统计台帐》,填报《重大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表》,于下月10日前逐级上报至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2、下达指令制度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确属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同时将《隐患整改指令》抄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在各种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当场不能整改的,要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同时将《隐患整改指令》抄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接到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后,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确属事故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整改;对当场不能整改的,要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同时将《隐患整改指令》抄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隐患整改指令》的主要内容包括:治理单位、治理责任人、治理内容、治理要求、治理期限。
  
  3、挂牌督办制度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市(地)、县(市、区)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列入本级政府的督办事项,确保事故隐患治理措施落实,并逐级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省政府安委会每年对备案的重大事故隐患在媒体上公告一次。市(地)政府每半年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媒体上公告一次。县(市、区)政府每季度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媒体上公告一次。
  
  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省政府备案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符合要求的予以适当资金补助。
  
  4、整治落实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制定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及时消除,保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目标和任务、采取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落实、负责机构和人员、治理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省政府安委会每年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省政府备案的重大事故隐患、市(地)、县(市、区)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抽查。市(地)政府要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地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县(市、区)政府要每月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地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通报批评。
  
  5、验收注销制度
  
  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责任单位要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有关部门要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有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有关部门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同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注销;验收不合格的,限期完成治理;对于无法完成治理的,提请同级政府关闭。
  
  三、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追究
  
  (九)严格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问责制,把事故隐患当成事故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把有关情况向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按照行政许可管理权限,由发证机关暂扣相关证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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