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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1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现事故隐患不治理、不报告,使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引发事故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
  
  四、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
  
  (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认真研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充分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各种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的重要内容,及时排查治理本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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