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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价 5.1.1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各级应急指挥部做出书面报告。 5.1.2应急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分析突发事件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措施。 5.2调查报告 Ⅰ、Ⅱ级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调查工作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事件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件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3善后处置 应急指挥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恢复运输、现场清理与处理等的意见,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及时实施。 5.4保险理赔 相关保险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指挥保障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确定专门场所,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公交系统事件信息; (2)接受、传递市公交系统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保证与各有关部门之间信息传输的畅通。 6.2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以省应急指挥部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和保障制度,相关部门明确通信方式,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指挥机构与省人民政府、市级应急组织、公共交通企业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信联络的需要。 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由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6.3物资保障 各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制订紧急情况下公交抢险设备、物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省应急指挥部和省相关部门备案。 6.4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公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有计划的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人员进行培训和适时演练,以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企业及管理机构应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6.5社会动员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社会动员,组织本地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或者向当地驻军求援参与或支援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6.6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及时向公众宣传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应为公共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提供便利。 各级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应急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的相关知识。各级城市公共交通应急救援力量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各地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应急组织的成员单位应制订具体的应急演练计划,省级应急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HTK〗 6.7资金保障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应急资金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 7附则 7.1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指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是指公共汽车、电车在城市市区内、城市市区与郊区间、城市市区间进行的旅客运输,不包括出租汽车客运、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农村客运等。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系统人员伤亡事件,因特殊气象条件、地质灾害或人为原因造成的营运车辆停运,公共交通有关设施严重损坏或破坏等。主要包括: (1)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风、雨、雪等自然灾害导致城市公交客运车辆无法正常运营; (2)城市公交系统发生治安事件、不稳定事件等; (3)因人为因素或燃油燃气等原因导致城市公交企业营运车辆出现大面积停运; (4)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5)爆发传染性疾病等疫情。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省应急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应当根据对事件原因和处置情况的总结评价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7.2.2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各级公共交通应急机构负责制定预案的备案制度、更新制度、评审与更新方法、定期评审制度。 7.3奖励与责任 省应急指挥部对在重大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4预案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制订并解释。 7.5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山西省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及联系方式(略) 2、山西省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略) 3、山西省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