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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奖励标准按照贷款发放规模及回收情况、担保基金增长情况、担保放大倍数、促进就业效果等指标综合确定。 4.建立“后续及持续”扶持机制。对获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的项目提供申请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及创业与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对可持续经营、经营规模和就业岗位稳定且具有提升空间、贷款期间按时还本付息的扶持项目提供续贷支持。 5.加快信用社区建设,逐步形成小额担保贷款与信用社区的联动机制。加快信用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步伐,将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与降低反担保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专项扶持计划及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专项扶持规模。 (八) 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大创业扶持力度。 1.大力推进创业工作。引导和鼓励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人员、复退军人、返乡农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支持科技人员携非职务科研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缓解就业压力。 2.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将创业基金纳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落实一次性创业奖励资金和一次性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等扶持政策,将一次性创业奖励资金的标准调整为4000元,一次性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标准调整为3600元。 3.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所需的开业指导、专家评析、融资、场地、咨询、商务、培训、会务等配套服务。 4.开展创业培训。通过培训使创业人员具有一定的创业技能和抵御风险意识,提高广大劳动者创业实际操作能力,形成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九)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工作需要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就业资金投入,云岩区、南明区就业配套资金由不低于100万元调整为不低于200万元,其余各区市县由不低于50万元调整为不低于100万元。 (十) 加强就业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分配机制,制定就业资金使用规划,建立定期通报和公示制度,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和程序,建立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发挥就业资金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作用,确保资金安全。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 (十一)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简化操作程序。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核定的困难企业足额拨付6个月的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稳定就业局势,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要规范工作流程,缩短审核周期,优化各项操作程序,及时解决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做好中央延续政策的准备,切实帮助企业减轻负担。 (十二)加强失业调控,稳定就业岗位。各区(市、县)要认真总结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岗位的做法,在做好企业富余人员转岗培训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和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中的作用,逐步建立稳定就业政策体系和预防失业长效机制。 四、加强就业技能培训 (十三)每年从就业资金中安排400万元作为全市技能人才培养专项经费,加强我市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学校就业技能培训能力建设。丰富培训手段,支持培养高技能人才,对承担培养人员的培训机构给予必要补贴,对在全国或全省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我市人员给予奖励,具体补贴和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鼓励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着力提高培训针对性,对职业院校预备制培训结业的农村“两后生”,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一年培训期结束后,可并入职业院校二年级在校学生编制,继续进行中等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期视同有效在校学习时间。 (十四)完善现有就业技能培训办法,根据劳动者个人意愿和企业实际情况,采取长期培训和短期培训相结合,改进培训效果考核,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同时,大力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经贸、农业、建设、国资、总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联等有关部门配合,指导企业、行业申报培训计划,强化企业上岗农民工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培训质量和效果拨付培训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