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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4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七条 发现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市、县民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追回已领取的医疗救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批、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上级和同级财政、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从事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审批的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医疗机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查处:
  
  (一)擅自改变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冻结、扣压、拖欠救助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救助对象,影响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治疗或治疗后得不到及时救助的。
  
  第二十条 对市、县民政部门作出不批准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市、县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对象,或对减助、停助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市、县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县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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