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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若干意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琼府〔2010〕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快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设立海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省政府从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优化结构、择优扶持、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省商务厅会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上报和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符合《实施意见》的重点产业和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我省影响大、带动性强、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公共性旅游设施、旅游促销活动的扶持。具体是: (一)国内外著名的服务业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的,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二)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三)进驻我省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地区总部或操作中心,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四)符合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并经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风情小镇”等旅游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五)鼓励特色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的开发,对创新开发的旅游产品、线路和邮轮、游艇、房车基地等旅游新业态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六)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七)列入全省发展规划,面对国际国内旅客,主要经销世界知名品牌、海南地方特色商品的大型旅游购物中心项目,根据销售额增长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八)在我省成功举办的各类大型会展,按展位规模给予主办单位一定资金扶持。 (九)在我省成功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的大型文艺、体育、赛事等重大活动给予主办单位一定资金扶持。 (十)列入全省发展规划的现代物流园区,给予业主单位一定资金扶持。 (十一)对物流龙头企业,根据业绩增长排名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二)对航空、海运公司新增的国际航线、班轮,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三)对组织集装箱的航运企业,根据其组织到洋浦港和海口港中转的集装箱增长排名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四)对落户在省重点信息产业园区内,并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信息服务业重点项目,在研发、市场推广等方面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五)支持海南省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对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知名品牌引进和收购、产品与质量管理认证、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品牌创建示范企业、著名和驰名商标企业参加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宣传推介和境内外会展等品牌创建活动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六)对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培训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以及服务外包重点企业的市场开拓、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能力建设等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七)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奖励三种方式。 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每年贴息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