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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单个项目资金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奖励。对贡献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省政府确定的项目不受扶持限额限制。 第八条 当年已经通过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的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与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一般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四)依法在海南省内纳税,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交税款行为; (五)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六)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条 符合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根据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下发的年度申报通知向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提交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作方案; (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用地的审批或备案文件; (五)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或贷款承诺书)和利息支付清单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六)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 (七)项目相关证书、合同复印件; (八)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九)与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在受理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省财政厅根据审查意见会同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项目资金计划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单位拨款申请和项目进展情况,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同时将拨款文件抄送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属于奖励的,计入当期收入;属于贷款贴息的,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属于补助的,计入资本公积,归全体股东享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共同建立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包括纳税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省商务厅会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每年3月底前将专项资金的项目安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上报省政府。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列出不超过2%的管理经费,专项用于专项资金项目审核、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