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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对全市有新增工业锅炉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开展节能审查。省外企业生产及国外进口的锅炉,无法提供有效能效测试或型式试验报告的,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的3个月内补齐;测试结果不符合我国相关强制性规范、标准的,责令整改;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用。由市经贸委、市质监局负责。 2.在工业锅炉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加强对能效测试指标的监管。已列入国家和省淘汰目录的工业锅炉,应责成相关企业停止制造和安装。对新增锅炉房的行政审批要在锅炉热效率指标、锅炉水处理设施、能源计量、锅炉尾部余热利用等方面从严把关。依法开展能源计量执法监督检查,促进企业节能工作。由市质监局负责。 3.按照《工业锅炉经济运行》标准,定期开展工业锅炉能源利用效率监测。20吨/小时及以上工业锅炉每年监测一次,1吨/小时及以上工业锅炉每3年监测一次。监测未达标的锅炉应限期整改,整改后监测仍未达标的,必须限期淘汰更新。由市质监局、市经贸委负责。 (五)加强节能减排教育培训。 1.组织开展“安全节能达标锅炉房”达标活动,定期公布安全节能达标锅炉房名单,在全市范围内建立10家“安全节能示范锅炉房”,并进行推广。由市质监局负责,市经贸委配合。 2.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节能培训和考核。免费对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开展节能知识培训,到2010年底,培训企业负责人700人、锅炉安全管理员1600人、司炉工3200人;组织开展全市锅炉节能安全监察培训。将节能管理知识和节能作业技能掌握程度纳入对工业锅炉作业人员的考核。由市质监局负责,市经贸委、市财政局配合。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考核。为确保工作有效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工业园区(基地)管委会要出台相关政策和具体实施方案,并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将工业锅炉节能减排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工业园区(基地)管委会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 (二)加强扶持,落实政策。 1.充分发挥各相关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对工业锅炉节能改造项目,节能效果明显的,按照各级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助。对于工业锅炉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开发等项目,符合有关补助条件的,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应当给予相应补助。对于承担集中供热和进行燃煤气化燃烧、余热回收利用等节能技术改造的企业,符合有关补助条件的,财政部门相关专项资金应给予相应补助。环保部门应安排环境污染治理资金用于补助在用锅炉集中供热项目的污染治理。 2.落实工业锅炉节能环保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按该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之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3.建立健全锅炉节能减排体系。到2012年,全市要建立比较完善的锅炉等特种设备节能减排政策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 (三)加强研发,积极推广。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单位、中介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工业锅炉节能改造技术研发,并对研发成果的推广应用给予支持。进一步强化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推广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努力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的节能意识,营造促进工业锅炉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