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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目前,全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和废弃物处置的单位已有一万多家,量大点多面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十分繁重。近年来,各地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部分从业单位工艺落后,设备简陋陈旧,自动控制水平不高,从业人员素质较低,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部分地区建设化工项目时,不能坚持“三同时”原则,重大隐患整改进展缓慢,监管力量薄弱,导致人员伤亡和多人涉险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研究制定并实施化工产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解决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真正把化工产业的发展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证的基础上,保障化工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科学制定行业安全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 (一)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产业集聚”、“集约用地”、“确保安全”的原则,在2010年4月以前完成本地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2010年5月1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方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不在专门区域内的,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并要有计划地逐步迁入专门区域内。各地应积极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 (二)提高企业安全准入条件。从2010年5月1日起,除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且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土地投资)以上;剧毒化学品和涉及氨合成、氧化、氯化、硝化、磺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氨基化、烷基化、光气化、加氢、裂解、聚合、电解等危险化工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不含土地投资)以上。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从业人员500人以上的从业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500人以下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应当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中学历且经过专业机构培训合格。从2010年5月1日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把从业人员是否依法达到从业要求纳入从业单位行政许可条件。 (三)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程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使用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其生产装置自动化程度应当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要求,否则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现有使用危险工艺的生产单位,应当在2010年底前完成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否则其安全生产许可不予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