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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10
【实施时间】 2010-0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7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三、深化专项整治,强化执法监管
  
  (一)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际,探索危险化学品单位分类监管的有效方法,制订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依据、内容、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执法检查。
  
  (二)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级政府要切实解决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问题,研究搬迁措施,落实搬迁计划。对经检查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使用已淘汰的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其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限期予以关闭。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统筹规划并逐步建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实时动态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在2010年底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标准规范的车载监控终端设备,其标志等要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3-2005)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提高监督与检查的效果。要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行政区域的特点,建立地区间的有关部门协查机制,联合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
  
  (三)督促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全面开展化学品登记和安全标准化工作。
  
  (四)依法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依法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一律暂扣事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撤销其安全标准化企业称号,责令限期整改,其主要负责人到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说明情况,事故调查报告连同有关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应当在政府批复后1个月内报送至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受当地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从业单位,在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四、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协调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规范、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要求,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并逐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尽快建立和完善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各级政府要针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和危险特性,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费用,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要指导和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推动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与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签订应急服务协议,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各地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库,建立重大问题研究和重大措施实施前的专家咨询制度,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组织和指导化工学会、化学品安全协会等专业协会、中介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鼓励依法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中小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
  
  (四)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照有关规定,配备能够适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重点地区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明确相关机构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装备配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194号)的要求,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执法人员配齐装备,保障其执法手段,增强其履职能力。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二○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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