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法律援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实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2004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4〕358号),有力地推动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发展 (一)进一步提高对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法律援助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的不断加大,公民的法律和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也随之大量增加。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承担起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形成党委重视、政府主导、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要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法律援助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法律援助工作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能力 (三)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着法律援助的具体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要切实承担起职责。自治区司法厅负责拟订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区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全区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接受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案件的组织实施;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监督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各盟市、旗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能,切实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四)加大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力度。法律援助业务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法律援助质量的好坏,事关能否切实有效地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业务的培训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援助教育培训规划,严格执行培训制度,保证培训效果,不断提高法律援助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法律援助业务培训经费,确保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继续扩大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要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批程序,为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众发放法律援助卡(证),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于情况紧急的案件,可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困难群众异地申请法律援助。要健全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促进法律援助便民工作常态化。 (六)提高法律援助质量。进一步加强全区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指派、办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机制,落实法律援助质量检查制度、质量跟踪制度、投诉处理制度。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体系,提高法律援助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