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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七)放宽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情况,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城镇居民和农牧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视为经济困难;特殊、典型案件,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可适当放宽;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当放宽本地区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申请人住所地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依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八)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授权,在《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2004〕358号文件中扩大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围的基础上,下列案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刑事案件;残疾人、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案件;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造成损失请求赔偿的案件;农村土地和牧区草牧场侵权案件。 (九)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标准。为了更好的调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切实有效地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情况和当前法律服务市场收费标准,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案一般补贴400元至600元,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一般补贴600元至1000元;盟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案一般补贴400元至500元,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一般补贴600元至800元;旗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案一般补贴300元至500元,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一般补贴500元至700元;死刑二审案件沿用一审律师或者从刑事被告人羁押地重新指派律师的死刑二审案件每案一般补贴1000元至2000元,需从呼和浩特市指派律师到异地进行死刑二审刑事辩护的案件一般补贴1000元至3000元;个别需要异地取证和疑难或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可适当增加办案补贴;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可适当提高本地区的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标准。 四、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 (十)《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责任,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法律援助案件范围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进一步提高后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保障同级法律援助办案、宣传、培训、表彰、办公经费和电子信息系统安装、维护、管理经费。不断拓宽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资支持法律援助,努力满足法律援助社会需求,达到“应援尽援”。 (十一)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管理,设立单独账户,提高使用效益。同时,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加大纪检监察和审计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决防止并严肃查处侵占、截留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行为,保证专款专用。 五、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宣传成果 (十二)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采取有效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多层面地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律援助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和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法律援助工作措施和成就,让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努力为法律援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