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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4
【实施时间】 2010-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7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通知

[接上页]

  四、加强领导,保障基层应急队伍建设顺利推进
  
  (一)进一步明确组织领导责任。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是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数量和规模。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支持政策的研究并加强指导,加强对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督促检查。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林业、安监、气象、地震、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明确推进本行业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推进基层应急队伍组建工作,并加强督促检查。
  
  (二)建立健全基层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各基层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发生突发事件后应立即集结到位,在当地政府或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应急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制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及工作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同时,建立健全基层应急队伍及装备统一调度、快速运送、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经常性地组织各类队伍开展联合培训和演练,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三)加强基层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大力支持基层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统筹规划消防、避难场所、医疗卫生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征用、紧急配送体系,为应急处置提供有力保障。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落实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物资储备、培训演练和应急处置等费用由地方政府予以保障,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演练工作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四)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相关政策。认真研究解决基层应急队伍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落实基层应急救援队员医疗、工伤、抚恤,以及应急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免交过路费等政策措施。大力支持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装备标准配备必要装备。鼓励社团组织和个人参加基层应急队伍,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对在应急管理、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开展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示范工作,推动基层应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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