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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五)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2010年起全省印刷企业五项制度登记全部通过“福建印刷信息服务网”(http://www.fjpublish.com)进行,省局将针对企业在网上五项制度的登记报备情况进行专门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在网上进行登记报备的企业,将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 (六)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 (七)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八)出版物印刷企业应提交2种以上由福建省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质检报告(或省优产品证书); (九)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对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自查报告和《2010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的印刷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其《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印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审核登记: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福建省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在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 6、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两年内未承印出版物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省局年检的企业由省局确定,其他的企业由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暂缓审核登记的企业在暂缓期间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审核登记。 (三)印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审核登记: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设区市新闻出版部门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并通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印刷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设区市新闻出版部门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交省新闻出版局注销并通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七、年度核验工作的重点 从本次年度核验工作开始,各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联系制度”。 (一)“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是指年印刷工业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的印刷企业;年印刷工业增加值在本地本类企业中排名前30位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年利润总额在本地本类企业中排名前30位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 (二)“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联系制度”内容包括:1、汇总确立“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的联系方式;2、每年年度核验时汇总统计一次“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具体指标要求见《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联系表》(见附件);3、每年召开一次“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发展和管理座谈会,平时不定期进行巡访和服务;4、给予“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重点扶持。 八、年度核验工作的程序 (一)凡参加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并于2010年3月15日之前将自查报告与《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及有关材料报至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今年不再召开会议布置年检工作,原国家级、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须将提交的材料及印刷经营许可证要上报到省新闻出版局,上报材料应于2010年3月30日前寄“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处管理科”,地址:福州市东水路76号,邮编:35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