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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各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印刷企业上报的《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要认真进行核实,没有填报翔实的,要一律退回重新填写。对符合年检条件的出版物印刷企业(省局年检企业除外)、出版物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省局年检企业除外)、以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复印、打印企业,由各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在其《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上加盖“2009年年检合格章”,并上报一份给省局印刷处(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复印打印企业除外)。请将本辖区内以上企业《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汇总后于2010年4月20日前上报省局印刷处(省局年检的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以及复印打印企业除外)。 (四)审核登记工作结束后,各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向省局印刷处报送审核登记总结报告和总署统一制定的《核验情况汇总表》,同时将被暂缓审核登记、不予通过审核登记的印刷企业名单一并附上。我局将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审核登记情况工作总结和《核验情况汇总表》报送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备案。 请各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认真作出全面部署。各印刷企业要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准确、翔实填写有关数据。各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材料,严格把关,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汇总。年度核验期间,我局将对各地开展核验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对认真开展核验工作的地区,对创新管理工作的单位进行表彰;对不认真开展核验工作,不认真填写工作总结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在开展2009年度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中遇有情况核问题,可随时与省局印刷处联系。 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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