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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晋教基[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14
【实施时间】 2008-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8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4、省教育厅将依照高考管理模式,制定《山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明确工作任务、实施程序和管理要求。实行考试工作“阳光工程”。 各地和各高中学校要建立健全学业水平考试公示、监督、举报、抽测等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加大管理力度,切实做到考试过程公平公正,考试结果可信可用。各设区的市也要制定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并报省教育厅审核;由学校层面组织的考试(考查)科目的实施方案由各设区的市负责审定。
  
  5、省教育厅将建立学业水平考试的跟踪、监测、评估和反馈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建立健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奖惩制度。每年考试结束后,省教育厅将对全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并定期表彰学业水平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九、其他
  
  1、实施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的起始年级为2008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学生。
  
  2、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3、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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