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精神,经研究,现对加快推进全市气象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市地处长江中游腹地和南北气候过渡带,天气气候复杂,暴雨、洪涝、雷电、大雾、高温热浪和低温雨雪冰冻等气象灾害种类多、强度大、危害重,气象防灾减灾任务艰巨。近年来,我市气象灾害发生频率明显加大,损失逐年增加,气象灾害损失占全市GDP的比重达3%-5%。同时,我市气候资源丰富,生态与农业气候资源、空中云水资源、风能、太阳能、高温热能等具有极大的开发潜力,有着巨大的经济、社会、环保和生态价值。因此,加快气象事业发展,应对气候变化、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对促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协作配合,科学利用气候资源,共同推进我市气象事业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按照“一流装备、一流技术、一流人才、一流台站、一流服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气象事业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气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气象事业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中的基础性保障作用,为促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提供一流的气象服务。 (二)发展目标。2012年之前,初步建成结构合理、布局适当、功能齐备的“综合气象观测系统”、“气象预报预测系统”、“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系统”和“公共气象服务系统”。强化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提高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健全稳定增长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使我市气象事业发展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2015年之前,全面构建与国家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相衔接的现代气象业务服务体系,满足我市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需求,使我市气象事业整体实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工作重点 (一)建立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在现有国家气象观测设施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特点,完善自动气象站点布局;加强包括环境气象观测在内的气候观测系统、天气雷达、风廓线仪、卫星遥感系统、雷电定位及大气电场监测网、自动气象站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沿江、沿湖、沿路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网站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基于大气层不同层面观测相结合,固定和移动并举的全天候立体综合气象观测系统,积极推进气象信息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高气象信息的存储、加工和分发能力。 (二)完善气象预报预测系统。结合我市灾害性天气发生的规律,利用数值天气预报、气象卫星、天气雷达技术等提供的信息,进一步完善暴雨、大风、雷击等分灾种气象预报预测系统,重点增强灾害性、突发性、关键性和转折性天气的预警能力,不断提高重大天气的预报时效和预报准确性。 (三)健全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系统。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武汉市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办法(试行)》要求,在市气象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和完善本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应急响应机制,重点强化对暴雨、雷电、大雾、高温热浪和低温雨雪冰冻等气象灾害的预警预报和应急响应能力。加快建设武汉气象防灾减灾工程,由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支持解决建设资金。 (四)建立公共气象服务系统。市气象、城乡建设、农业、水务、林业、交通运输、卫生、环保、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尽快建立农业气象、水资源开发、防汛抗旱、森林防火、交通安全和疾病防控等专业气象服务系统;市广播影视、通信等单位,以及报纸、网络等媒体要积极配合市气象部门做好公共气象信息的传播工作,扩大公众覆盖面;市气象部门要在大型商业区、车站、码头、学校等重要公共场所,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气象预警标志,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相关市政管理部门要予以支持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