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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武政[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13
【实施时间】 2010-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9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五)强化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合理布设雷电监测网,切实做好雷电天气预警预报工作,严格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认真执行雷击风险评估制度和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制度,从源头消除雷电灾害隐患。同时,各区要制订和完善防御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增强雷电灾害应急处置能力,特别是雷击易发频发的乡村要安装防雷设施,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
  
  (六)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各区在进行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项目等开发之前,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充分发挥气候资源评估在生态建设和城市发展中的前瞻性作用,确保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相协调。要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功能,重点开展抗旱蓄水、森林防火、降温节能和净化城市空气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其在农业防灾减灾、空中水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和重大社会活动保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市、区气象部门要制订全市气象能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建立太阳能、风能资源监测网,在重点区域开展风能、太阳能资源的监测、调查和评估工作,为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四、相关措施
  
  (一)统筹规划,促进气象事业发展。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气象事业的发展,按照国发〔2006〕3号文件要求,统筹规划。市、区财政应在现有管理体制基础上,根据气象事业发展需要,增加对地方气象事业专项建设项目经费的投入;发展改革部门在安排项目建设资金时应优先安排气象防灾减灾项目经费。市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气象部门职工的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工作。
  
  (二)完善机构,强化气象服务职能。目前,尚无专门气象机构的区要明确相应部门承担气象管理、气象灾害防御等职能,并在市气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区域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防御工作,进一步提高城市防御气象灾害能力,有序规范气象服务渠道和气象信息服务途径。
  
  (三)依法管理,加强气象科普宣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法制建设,完善相关的配套规章制度,加大气象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气象执法监督,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依法管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护、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信息发布等工作。市、区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业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以综合探测、气象仪器设备和气象服务技术为重点的气象标准化体系建设。
  
  五、形成合力,营造气象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气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气象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注意发挥气象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二)制订发展规划。在抓紧落实气象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同时,积极筹划编制气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并将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气象事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统筹气象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气象资源。各级气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依法管理我市气象领域的各项活动。
  
  (三)营造舆论氛围。要广泛宣传“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新理念,宣传气象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密切关系,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气象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0一0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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