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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党办[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1
【实施时间】 2010-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9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村级组织深化拓展“民主议政日”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在全区村级组织深化拓展“民主议政日”活动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区村级组织深化拓展“民主议政日”活动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发展完善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在全区村级组织深化拓展“民主议政日”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村级组织深化拓展“民主议政日”活动的重要意义
  
  发展完善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是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2008年以来,我区在农村全面推行了“民主议政日”活动。一年多的实践证明,村级组织“民主议政日”活动,是落实党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的创新实践,是深化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素质的有效载体,是调动农村群众参与新农村建设积极性的重要途径。村级组织通过开展“民主议政日”活动,加强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解决了群众反映的一些现实问题,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全区各级党政组织要站在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高度,充分认识在村级组织深化拓展“民主议政日”活动,发展完善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的重要意义,把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同加强农村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村级治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村级组织“民主议政日”活动的内容和程序
  
  (一)活动内容
  
  凡属本村重要事务以及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都要通过“民主议政日”活动讨论并形成决议。主要内容包括:
  
  1.本村全年工农业生产计划及主要措施。
  
  2.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及使用安排;村集体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3.本村重要工程建设项目及承包方案;兴办各种公益事业及经费筹集、管理。
  
  4.村组建设规划、土地征用及补偿分配;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租赁;村民承包土地的变更、调整,宅基地审报。
  
  5.计划生育、农村低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政策和制度的落实;重大救灾救济款物及惠农补贴发放。
  
  6.其他涉及多数村民利益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
  
  法律规定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活动程序
  
  开展“民主议政日”活动,要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各市、县 (市、区)可从当地实际出发确定,但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
  
  1.广泛收集意见,支部提出议题。开展“民主议政日”活动前,村“两委”通过设置意见箱、班子成员走访党员群众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普通党员、村民代表和群众也可向村党支部提出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村党支部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纳、审核,研究提出“民主议政日”初步议题。
  
  2.“两委”研究商议,确定正式议题。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对村党支部提出的初步议题进行讨论,研究确定“民主议政日”正式议题。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题,村党支部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审议。议题确定后,村党支部于“民主议政日”会议前一周向全体村民公示。
  
  3.进行民主议政,表决形成决议。“民主议政日”当天,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委会主持,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对村“两委”联席会议或党员大会通过的议题进行讨论表决。参加会议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讨论事项必须经全体村民代表的过半数或村民会议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形成决议。联系该村的县级领导、包村单位及乡镇负责人可到会指导。
  
  4.公开决议内容,抓紧办理落实。对在“民主议政日”会议上形成的决议或通过的事项,一律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村务公示栏公告。同时,要分项细化,责任到人,抓好落实。对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要及时上报乡(镇)党委、政府,争取落实解决。
  
  5.公开办理结果,接受群众监督。“民主议政日”会议形成决议的办理结果要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并在下一次“民主议政日”会议上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三、完善村级组织“民主议政日”活动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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