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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服[2009]187号
【颁布时间】 2010-01-13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9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州物价局:
  
  为适应驾驶员培训市场新形势,经价格成本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我局制定了《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附: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经营者以及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包括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收费。
  
  第三条 政府提倡学员通过公开、透明、合法的驾驶员培训资讯选择驾驶员培训机构;鼓励驾驶员培训机构开展正当的、适度的价格竞争。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政策及基准收费标准,指导、协调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制定当地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指导性标准,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教学大纲规定,实行计时培训,确保培训质量,每个学员的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学时。
  
  第六条 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基准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内容、培训成本和燃油价格变化等情况制定并定期发布,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在省定基准收费标准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指导性收费标准。
  
  全省机动车初学、增驾驾驶员培训项目及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全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项目及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确定本机构具体培训收费标准,并在学员报名处公布培训、考试发证等费用标准。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收取培训费、国家统编培训教材费,以及可代驾驶员考试机关收取考试、发证费和驾驶证数码照相费。
  
  学员参加考试的住宿、场地训练等费用,根据学员的自愿,由服务单位按实际发生数和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员收取。
  
  学员实际操作训练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学员自愿购买。
  
  上述费用应在学员报名时与之签订的《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中明确。除上述收费外,不得向学员收取或代收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收取上述费用应分别向学员提供各收费单位开具的合法收费票据。
  
  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有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参见附件三。
  
  第九条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制定学员参加考试的考场的住宿及考场道路出租服务费标准,考场道路出租服务费控制在每小时50元内。
  
  第十条 学员在培训学时完成后,考试不合格需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继续培训的,可按实际培训学时收取培训费。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不得增加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减少培训学时,降低培训质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禁止价格欺诈、恶性降价。在经营场地的醒目位置公示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以及代收费项目、代收费标准及其文件依据,标明培训内容、培训学时、服务承诺,接受学员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持有效资格批件(存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存复印件)和本文件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监督检查,发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存在下列行为者,应依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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