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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3
【实施时间】 2010-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9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铁路建设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四)创新铁路建设偿债机制。从2009年起20年内,铁路建设自治区政府债务纳入自治区财政偿债专项资金统筹管理。创新偿债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自治区、市、县(市)共同分担铁路建设债务。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制定。
  
  五、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自治区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要切实行使对铁路行业规划建设管理协调的职能,科学编制铁路发展规划,着力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解决好铁路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沿线各市要尽快成立相应的铁路建设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自治区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支持铁路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重大铁路项目的上报、审批等相关前期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做好指导铁路建设资金筹措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做好重大铁路项目地灾评估、压矿情况审查及用地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市县做好征地拆迁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做好重大铁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报批工作;自治区林业厅负责做好重大铁路项目建设征占林地的审批和报批工作;自治区国资委负责研究做大做强铁路投融资平台、改善其资产负债结构并加强对自治区铁路资产监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水保、防洪、通航、文物、规划等相关审批和报批工作。
  
  (三)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沿线各市、县人民政府作为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要求和征地拆迁协议,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各项工作任务,做好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和筹措工作,把征地拆迁工作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要切实协调和妥善处理好征地拆迁和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四)加强监督和检查。自治区定期和不定期派出检查组,深入现场,督促和检查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于工作不力,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五)营造加快铁路建设的良好环境。各级各部门要大力支持铁路建设,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为铁路建设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加强对铁路建设的宣传报道工作,在全区营造加快铁路建设的浓厚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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